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