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