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