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