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