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有效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