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