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用于建设单位保修期限届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业主有权查询、了解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