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参与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