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