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