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