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木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