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木里矿区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采以及借保护、修复、地质勘查之名盗采煤炭、石料、泥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二)违法修建水库、水电站、引(取)水工程等水利设施;

(三)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四)违法采挖植物和其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五)非法采集、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六)破坏草原标志和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实施用途;

(七)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八)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