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红枣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枣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红枣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枣产业管理工作。自治州和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水利、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红枣产业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