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500m2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