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翌年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12个月后,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补建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