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