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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检查条例实施情况。

条例施行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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