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六十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