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