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案形成后,应当交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