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案形成后,应当交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