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三十四条有效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