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