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