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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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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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