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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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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有效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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