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有效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