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