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损坏、非法占用景区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景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