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