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消防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在住宅楼、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