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电动四轮低速汽车。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