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
(三)车辆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