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文化人才等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公共文化服务氛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