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