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承接查验其他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备案结果向业主公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