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