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