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内开设照相、饮食、游艺等经营服务点,须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布局要求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