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内开设照相、饮食、游艺等经营服务点,须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布局要求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