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在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砂)、取土、埋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行车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乱扔垃圾、向绿地和树木排放或者倾倒各种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碾压践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树枝、扒树皮、撸树叶、采花、摘果,在树上拴牲畜、悬挂物品、倚树搭棚和盖房、钉刻树木,在树下及周围设置烧烤等动火项目;
(三)哄吓、捅打、扔杂物等伤害动物和进入动物笼舍隔离栏的行为;
(四)携带各种动物进入公园、游园、广场;
(五)破坏园林绿化设施或者将园林绿化设施改作它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