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维护电力、通讯、市政等公用设施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对先有树木后有设施的,由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修剪、劳务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设施安全时,设施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