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购房款或者意向金等费用的等额罚款,收取款项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其价格,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开发抵押贷款前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情况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视情况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未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或者拖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未公示相关事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或者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以外的他项权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有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回执至改正为止;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的,处收取款项等额罚款,收取款项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改正为止;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擅自使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改正为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