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百以及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风险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款中的工程总造价,应当经工程造价机构核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最低造价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造价低于该标准的,按最低造价标准核定工程总造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