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