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第十八条有效住宅建筑区划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总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对应购买或者受赠一个车位、车库。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车库销售信息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仍有车位、车库未租售的,已拥有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增购一个车位、车库。尚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向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