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

(三)未按规定测温、给热用户退费;

(四)发生供热设施故障不及时抢修;

(五)其他损害热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