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