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律及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