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