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