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